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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阮素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以自行和解并履行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自行和解并履行到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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