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郭**、杨**、郭**、郭**、郭**、郭**、郭**、郭**、杨**、张**、郭**被告安阳市文峰**村民委员会、安阳县**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杨**、郭**、郭**、郭**、郭**、郭**、郭**、杨**、张**、郭**与被告安阳市**庙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阳县**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杨**、郭**、郭**、郭**、郭**、郭**、郭**、杨**、张**、郭**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杨**、郭**、郭**、郭**、郭**、郭**、郭**、杨**、张**、郭**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杨**、郭**、郭**、郭**、郭**、郭**、郭**、杨**、张**、郭**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文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阳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杨**、郭**、郭**、郭**、郭**、郭**、郭**、杨**、张**、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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