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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建**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建**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7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付清)。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安**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广**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广**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厦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省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河南省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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