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河南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0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98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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