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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2)确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确山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鲍*、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漏列当事人:原审法院的立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审法院未列保险公司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2)确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

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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