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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