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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上诉人赵**、赵**、梁**因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上诉人赵**、赵**、梁**因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655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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