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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一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村民委员会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一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村民委员会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一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大庆、被告济源市**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克井镇渠首村、东滩村、河东村、沁西村、圪了滩村根据政府要求进行搬迁,政府给五村调整了部分农业用地,克井镇政府组织五村负责人与其在一起就土地承包事宜进行了协商,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其组织人力物力对所承包土地进行管理耕种,在部分土地上套种了核桃、种植了葡萄,引进了农业高科技人才,修建了加工车间、仓库,购置了各种机械设备,布设了灌溉管网。因生产条件恶化,而前述五村因移民搬迁无力过问,济源市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寨河苑管委会)代表前述五村同其进行协商,于2012年12月16日达成协议,对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承包金及代付面粉、大米等事项重新进行了确定,其按确定内容履行了交租金义务,同时完成了代付面粉、大米的合同约定内容。于2014年3月17日又达成协议,对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承包金及代付面粉、大米事项进行了确定,其按确定内容履行了义务。2015年2月6日,其将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承包金交付被告,被告在2015年7月8日的通知中明确确认当年度的承包金仍为52万斤面粉。进入2015年以来,其所承包土地的生产条件更加恶化,部分土地因地处煤层采空区,塌陷严重、地表多处出现裂沟、裂缝,地面变成波浪形,原北高南低的灌溉渠断裂、变形,基本报废,原东高西低可灌可浇的土地无法再浇灌,不能再进行耕种。其将生产条件因土地塌陷而变得更加恶劣的情形告知了被告,要求被告对该部分不能耕种的土地进行普查,协商调低承包金,其也多次向克井镇政府相关领导进行反映,但被告不仅不考虑生产条件恶化、不酌情降低承包金,反而要求其按原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其认为生产条件发生严重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理应相应调减承包金,在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其暂停支付2014年至2015年度的承包金是为了与被告能坐下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表示根本不履行合同,不符合可单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其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有产值较大的核桃树、葡萄树等,如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必将给其造成极大的损失。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1年9月26日经济源**服务中心、济源市克井镇移民办见证,原告与其合并之前的五个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间为20年,从2011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第一年承包费在土地交付后20日内交纳,以后承包费在每年10月1日前交纳;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占有、开始经营土地。因土地没有实际丈量,2011年、2012年、2013年原告暂按52万斤标准小麦面粉支付其承包费,2014年度、2015年度承包费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当年10月1日前交纳,但原告一直拖欠不交,经其多次催收,并委托律师给原告发律师函,原告还是一直拒不交纳。本案涉及的土地都是集体组织广大群众的耕地,是广大群众赖以生存的根本,其将土地承包出去,就是为了保障广大村民基本的生活,扩大土地连片经营的效益,实现村民共同富裕。但是原告承包土地后连续两年不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原告的行为已经根本违反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严重影响到集体组织广大村民基本生活问题,致使广大村民怨声载道。原告承包其的土地,承包之前原告是经过多次考察,慎重考虑后,自愿与其合并之前的五个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经政府批准,双方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原告承包土地不适宜耕种时,其应减少或者免收相应的承包费。但是合同并未约定原告可以拒交承包费,且现原告承包的土地都是适宜耕种的土地,原告没有权利、没有理由不依照合同给其交纳承包费,现原告连续两年不交纳承包费,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在经其多次通知、催告原告的情况下,原告不积极与其沟通补交欠交的承包费,原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原告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其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做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原告。其认为原告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双方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就已经解除,其解除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原告起诉其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经济源**服务中心、济源市克井镇移民办见证,原告(乙方)与渠首村委、东**委、河**委、沁西村委、圪了滩村委(甲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将土地区域面积约1500亩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开发,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二条,甲方发包的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克井村、苗庄村界,西至:白涧村界,北至:任庄村、苗庄村界,南至:克井村界,甲方应给乙方栽界桩定边界。第三条,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地权属明确。(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承包的年限为20年,从2011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第五条,承包费用为每年每亩四百斤标准小麦面粉,具体数量以实际丈量面积计算为准。第六条,土地承包费缴纳时间:第一年土地承包费在合同签订,土地交付后乙方20日内将面粉兑付到甲方。以后每年10月1日将面粉兑付到甲方。(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甲方村民取面粉的50%,每年6月15日至9月30日甲方村民取面粉的50%)。乙方兑付的小麦面粉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有关的标准。……第十二条,承包期满,地上附属物由甲、乙双方协商,合理作价给甲方;乙方如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同。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剩余年限合同面粉的数量,作为违约金。……第十六条,合同到期或乙方终止承包土地的,应将土地进行复耕,达到耕作条件。第十七条,因不可抗拒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适当减免乙方的违约责任。因煤矿开采造成土地剥裂,甲方争取有关部门土地平整、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时,使得该土地不适宜耕种时,甲方应减收或免收乙方相应的承包费。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另订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1、甲方流转给乙方土地有关村实际丈量面积情况”。合同签订后,被告承包了上述五个村的土地,除种植粮食作物外,还栽种了核桃树、葡萄树,并修建了公司用房。2012年12月16日,原告(乙方)与管理上述五个村的寨河**委会(甲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根据乙方承包原寨河五村生产用地规定,结合耕种实际条件达成如下协议:1、经乙方申请生产条件具体情况,甲方同意乙方支付2011年度承包款为52万斤面粉。2、寨河五村共3218人,每人每年250斤面粉,大米50斤,共需付面粉80.45万斤,大米160900斤。其中乙方支付面粉52万斤,剩余的28.45万斤面粉和16.09万斤大米由甲方委托乙方给寨河五村村民支付。3、对于28.45万斤面粉和16.09万斤大米,甲方按实际付款时的市场价格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购面粉和大米并支付给寨河五村村民。4、付面粉方式,乙方先支付流转寨河五村土地52万斤面粉,再支付由甲方提供资金的28.45万斤面粉和16.09万斤大米。如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可以停止支付寨河五村村民面粉和大米。5、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原告向寨河**委会支付了52万斤面粉的2012年度承包费。2014年5月13日,寨河**委会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2013年度土地承包款52万斤面粉。2014年12月1日,根据济源市民政局济*(2014)175号文件,渠首、东滩、河东、沁西、圪了滩五个村合并为寨河苑村,被告成立。2015年2月6日,被告收取了原告2014年度土地承包费52万斤面粉。2015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内容为:”济源市一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寨河苑村的2000余亩耕地,2014年的52万斤面粉至今还没有到账,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15时打到寨河苑村账上,逾期不到,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015年9月18日、2015年9月30日,被告又分别向原告发出催交承包费的通知。2015年10月15日,被告又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按照1696.93亩耕地交纳承包费。原告未再向被告交纳承包费,认为生产条件恶化,要求减免承包费。2015年10月20日,被告做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济源市一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2011年9月26日与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公司应当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交纳2015年至2016年度的承包费,交纳承包费之前我村委会已在合理期限内两次通知**公司交纳承包费,但是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内**公司还是拒不履行交纳承包费的合同义务,**公司逾期后我村委会又委托河**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向**公司出具律师函,并限定**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三日内交纳承包费,但是**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律师函后,还是拒不交纳承包费,**公司的行为系严重违约行为,为依法保障我村民委员会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村委会特依法通知**公司,解除双方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公司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应当依法向我村委会办理解除合同后的移交手续。本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特此通知”。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另查,济源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5日做出的济政土(2015)23号文件《关于确认克井镇寨河苑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批复》,将原克井镇农民集体2051.25亩土地所有权确认给被告村集体所有,其中包含耕地1696.93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不交承包费为由,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称其交纳了前三年的承包费,其后因承包土地生产条件恶化,根据承包合同其要求被告减免相应承包费,而且被告要求其交纳的承包费超出其与被告达成的协议数额,才未交纳之后的承包费。因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未确定土地的实际面积,合同开始履行后,双方对第一年的承包费又另行作出协商,被告方同意被告支付第一年的承包费为52万斤面粉,后两年被告方又按此标准收取了承包费,原告认为之后的承包费应根据生产条件恶化在52万斤面粉的基础上相应减免,而被告认为前三年只是暂按52万斤面粉收取承包费,原告应当按政府确权文件确认的亩数1696.93亩交纳并补交承包费,其的土地也不存在生产条件继续恶化的情况。鉴于双方之间对于承包费数额及是否出现生产条件恶化等情况存在着较大争议,原告未交纳之后的承包费,尚不构成根本违约,且原告对承包土地也进行了较大投入,因此,该土地承包合同暂不宜解除,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做出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无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济源市**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0日向原告济源市一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做出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通知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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