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与被告张保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磨**委会)诉被告张保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1月2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磨**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保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磨**委会诉称:2000年之前,被告就开始承包原告临济阳路土地搞煤炭经营,被告承包的土地合计每年应当向原告交纳9680元承包金。被告承包使用土地后,未足额交纳承包金,经审计,截止2014年被告累积拖欠承包金6346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交纳了20000元承包金,仍欠付43460元。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土地承包金434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保卫辩称:土地承包关系属实,承包金大致也是这么多钱未交。后来和原告协商过,只要煤厂里的煤有人买,将卖煤的钱直接交给大队,现在无能力偿还。

原告磨**委会提供的证据为:镇政府审计磨庄村济阳路边租地及欠款情况表一份,证明:被告张保卫欠付土地承包金43460元。

被告张保卫质对该证据部分内容有异议。如果是煤矿赔偿的房屋损坏款项是在2008年发放的话,2003年至2008年的15060元承包金应当是已经结清的。2010年至2012年应交的承包金29040元属实。

被告张保卫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被告对部分内容有异议,对被告认可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承包原告临济阳路土地搞煤炭经营,其中一类土地有5.3亩,每亩每年承包金800元,一类土地合计年承包金4240元;二类土地15.54亩,每亩每年承包金350元,二类土地合计年承包金5439元,被告承包的土地合计每年应当向原告交纳9680元承包金。被告承包使用土地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承包金。后经克井镇政府审计,2003年至2008年,被告欠付土地承包金15060元;2010年至2012年,被告欠付土地承包金290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金43460元,有磨庄村济阳路边租地及欠款情况表为证,被告对该证据中显示的2010年至2012年欠付承包金29040元的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承包金2904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的租地及欠款情况表仅系审计结果,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中显示的2003年至2008年欠付承包金15060元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至2008年,被告欠付土地承包金1506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保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土地承包金290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元,由被告负担600元,原告负担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