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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苗**、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苗**、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李**于2016年1月8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清算公司存续期间账目,并分割财产。济**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豫900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李**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直接审理范围,而应依公司法进行,故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予以退还。

上诉人诉称

李**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公司经营期间,由于三名股东存在分歧,企业一度处于瘫痪,现是吊销状态,苗春*在原审中认可公司已经解散和清算,但在公司清算期间,违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本案并非苗春*所称的,清算结束,公司资不抵债。在公司清算时,有几笔往来账目和其的投资款没有清算,拖延清算至今。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继续清算公司存续期间账目,并分割财产。

被上诉人辩称

苗**辩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李**提起的诉讼属于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之诉,李**起诉要求法院继续清算公司存续期间账目,并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李**辩称:无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直接审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李**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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