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与被告王**、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张**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孔严明、成**、贾*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陆**危险驾驶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济源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济源市一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济源市一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村民委员会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济源**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史西方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9001行初20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