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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李*与被告王**、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与被告王**、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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