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源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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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行初20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