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为8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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