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4月9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宇丰养殖公司给付其55146元货款。济**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宇丰养殖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宇丰养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