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济源支公司(以下简称财**司济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冯笑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2)偃民巡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财**司济源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财险**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济源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7元,由财险**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