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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行初20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付不服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登记立案。原告李*付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孟*土资罚字[2016]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当天向原告李*付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6年4月9日向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李*付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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