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龙**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杨琴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焦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龙**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