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焦**分公司、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为204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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