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焦**分公司、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焦**分公司、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为204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