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唐河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3)安*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已与被上诉人徐**达成和解协议,故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和解协议及撤回上诉申请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