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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平诉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及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代**诉称,原告代**的丈夫在工作中不幸身亡,原告代**等家属委托被告李**处理赔偿事宜。施工方与原告代**等受害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在赔偿款到位后,被告李**以害怕原告改嫁为由扣下原告应分配的赔偿金二十万元整。2015年12月7日,被告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李**欠代**贰拾万元整”。被告李**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贰拾万元转借给开发商,以获取高额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归还原告的钱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6日起算,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来辩称,这个钱打欠条的时候,说的是小孩到十六岁再给原告,原告丈夫不在的时候,我跑的事,原告父母也是答应让我保管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的丈夫因在工作中不幸身亡,原告代**等家属委托被告李*来处理赔偿事宜,施工方与原告代**等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在赔偿款到位后,被告李*来扣下原告应得的赔偿款贰拾万元,2013年12月7日,被告李*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李*来欠代**贰拾万元整,2013年12、7号,李*来”2015年2月15日,原告代**诉至法院,形成本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代**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丈夫在工作中死亡及施工方与原告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施工方赔偿款到位后,被告李*来扣下原告代**应得的赔偿款贰拾万元的事实,有原告代**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且被告李*来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代**作为死者亲属,有权利获得应得的赔偿款,被告私自扣下原告应得的赔偿款,于法无据,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利息条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李*来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永平赔偿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代永平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被告李*来承担4300元,原告代永平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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