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薛*成诉被告冯扎根买卖合同纠纷机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扎根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对被告冯扎根的起诉。
诉讼费4240元,减半收取为2120元,由原告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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