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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6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杨**诉被告河南德**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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