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州**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王**、党天声、党天声、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州**有限公司不服孟**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孟**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为11880元,由孟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