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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孟州**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州**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王**、党天声、党天声、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州**有限公司不服孟**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孟**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为11880元,由孟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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