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气象局与平顶山市**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鲍**、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平**气象局与被告平顶**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鲍**、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气象局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气象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气象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气象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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