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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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