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