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李**与张**、张**、平顶山**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李**与被告张**、张**、平顶山市**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刘**、李**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张**、平顶山**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7元,减半收取5508.5元,由原告刘**、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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