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平顶山**业管理局、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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