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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