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保全费1690元,共计409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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