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驻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产资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产资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产资料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产资料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