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遂平**资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驻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产资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产资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产资料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产资料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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