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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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