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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异议申请人王*称,泌**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泌法民执字第10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假日名门小区1号楼2单元15层1508号房屋(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201208678号)予以查封。其已与被执行人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已支付房款,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对该查封予以撤销,中止执行该房屋。

申请执行人陈**称,异议人王*并未全额支付房款,而且,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屋归属被执行人陈**所有,法院查封措施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涉案房屋在驻马店**管理中心办理期房按揭,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贷款余额219167.09元。2012年12月10日,异议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款320000元(总房款470000元),并于当天交付该房屋,现该房屋一直由异议申请人王*实际占有。2014年12月23日,泌**民法院作出(2014)泌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返还原告陈**本金二十万元及利息,被告李**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李**未履行义务,2015年2月28日,原告陈**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6日,泌**民法院依据(2015)泌法民执字第10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假日名门小区1号楼2单元15层1508号房屋(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201208678号)予以查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异议申请人王*并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一次性全额支付房款,被执行人陈**也未履行协助义务过户该房屋,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其次,该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已在驻马**积金中心办理期房按揭,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贷款余额219167.09元。再次,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房屋属于不动产,应以有权机关的登记为准,该房屋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名下,从法律层面上,应认定为被执行人陈**的个人财产。同时,由于该房屋上设有按揭贷款,不存在由异议申请人补交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综上,异议申请人王*认为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异议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申请人王*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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