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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讼争的被征收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系陈宣*,陈宣*于1999年4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陈宣*称,其于1996年4月30日与王**、王**签订征地协议,其用外出打工挣得的钱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也是其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及契税。原审法院认定该宗土地的出资人为陈宣*的父亲陈**,该宗土地系家庭共有财产。故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是陈宣*所有还是家庭成员共有,该宗土地的出资是陈宣*还是陈**等相关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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