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启国与被上诉**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院法院(2015)光明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启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上诉费13860元,退还上诉人代启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