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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代启国与被上诉**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启国与被上诉**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院法院(2015)光明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启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上诉费13860元,退还上诉人代启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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