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华详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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