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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