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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3年8月2日,原告杨**与被告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1月24日生育一儿子名叫陈**,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多,没有感情基础,几乎经常吵架,由于双方本来就没有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符合离婚条件,双方理应离婚,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杨**与被告陈**离婚。双方婚生儿子陈**归原告杨**抚养,男方依法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虽因琐事争吵,也属于正常,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8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为此原告杨**诉至我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有生气现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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