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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张**、漯河市**服务中心、康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秀*因与被上诉人张**、漯河市**服务中心、康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秀*,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漯河市**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康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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