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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