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勋诉被告刘**、丁**、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李*勋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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