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电**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处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豫**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该案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焦作**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款专户上1192.472128万元的执行款。同时,查封国电**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名下的民土国用(2008)第035号、民土国用(2010)第026号、民土国用(2012)第030号、民土国用(2012)第031号、民土国用(2012)第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达成协议。2015年6月23日,国电**限公司书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执行款的冻结,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根据案件需要,对国电**限公司诉讼中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并解除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焦作**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款专户上1192.472128万元执行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国电**限公司名下民土国用(2008)第035号、民土国用(2010)第026号、民土国用(2012)第030号、民土国用(2012)第031号、民土国用(2012)第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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