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王某某诉被告杨*、永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王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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