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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申**劳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段**因与被申请人申金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段**申请再审的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我已超额支付了约定款项;就工期延误问题双方从未达过任何协议,只能按被申请人所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的款项。2、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属劳务合同,那么应按工作时间计算报酬,而不能前期按约定的工程量计酬,后期按工作天数计算;在没有其他工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申金玉不能代替他人提出诉求。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会勤已按合同约定工程量支付款项是双方不争的事实。原审认定申**分包工程延期系前一工序未按期完工所致,审查期间段会勤也予认可,故窝工、延期之责不在申**,原审支持申**延期劳务费之主张,并无不当。申**作为分包合同的一方,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段会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段会勤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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