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邹*、冯**、周*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邹*、冯**、周*平及四人的辩护人胡**、石**、韩**、秦*、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至3月18日,被告人袁**、邹*、冯**、周**驾车窜至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等地,采取撬锁和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57起,总价值1319282.83元。

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袁**分别伙同熊**、周**、黄某某(三人均已判决),伙同袁**(已判决)、“烧鸡”(另案处理)窜至湖南省、山东省、浙江省等地,采取撬锁和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58起,价值403806.28元。

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邹*分别伙同邹*、黄**(二人均已判决)、周*、林**(二人均另案处理),伙同周*、周**(二人均已判决)、“七皮”(另案处理),伙同张**、曾*(二人均已判决)窜至宜兴市、秦皇岛市、太原市等地,采取撬锁和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15起,价值549508元。

综上,被告人袁**共计入户盗窃115起,总价值1723089.11元,被告人邹*共计入户盗窃72起,总价值1868790.83元,被告人冯**、周**共计入户盗窃57起,总价值1319282.83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高*、李**等人陈述、证人黄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袁**、邹*、冯**、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袁**、邹*、冯**、周**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系共同犯罪,提请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袁**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在伙同熊**等人盗窃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积极退回部分赃物,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邹*并非盗窃犯罪的组织者,在盗窃过程中主要负责开车和望风,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被追退,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次数与金额均高于其实际参与的,在项城盗窃现金是16万元,手镯12个,没有金条,手表也没有起诉书指控数量多。在榆林盗窃金条数量并非起诉书指控5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参与的部分盗窃犯罪系未遂,且部分赃物已被追退,建议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袁**、邹*、冯**、周**结伙入户盗窃57起,价值1306393.32元

1.2015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预谋后,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东省金乡县翠湖龙庭小区,乘张*某家、张*甲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张*某家盗走现金600元、金耳环1对、铂金戒指1枚、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黄金耳环价值1080元、黄金戒指价值540元。在张*甲家盗走黄金观音1个、黄金吊坠1个、玉质平安扣1个、黄金原石1块。经鉴定,被盗黄金观音价值1757.70元、黄金吊坠价值1620元。

2.2015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东省金乡县圣都小区,乘郑某某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盗走现金3600元。

3.2015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东省金乡县孙庄社区,乘杜某家、郑**家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在杜某家盗走手表1块、现金70元。在郑**家盗走现金800余元。

4.2015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东省金乡县临湖丽舍小区,乘张*乙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未盗走物品。

5.2015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东省**园小区,乘于某某家、王*某家、王*甲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在于某某家盗走现金2600元、黄金项链1条、金吊坠1个、银戒指2枚、金**玉坠1个、铂金戒指1枚、黄金耳饰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215.84元、金吊坠价值1045.98元、铂金戒指价值1267元、黄金耳饰价值529.20元。在王*某家、王*甲家未盗走物品。

6.2015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东省齐河县玫瑰园小区,乘李*甲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将卧室衣橱内的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存放英纳格手表2块、不锈钢材质手表1块、白金玉坠1个、铂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猫眼项链1条、昆仑玉玉排1个、昆仑玉把玩件1个、紫檀木佛珠1串、黄*佛珠1串。

7.2015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东省齐河县甜馨园小区,乘王*乙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黄金戒指1枚、白金戒指1枚、玉手镯1个、玛瑙项链1条。

8.2015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卫辉市美景花城小区,乘苏某某家、王*丙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或撬锁进入室内。在苏某某家盗走黄金项链1条、黄金花挂件1个、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链1条、铂金戒指1枚、铂金项链1条、玉手镯1个、玉扣挂件4个、玉珠挂件1个、玉佛挂件及书画作品10幅。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4158元、黄金花挂件价值4050元、黄金戒指价值1269元、黄金手链价值2700元。在王*丙家盗走现金5970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彩金项链1条、钯金项链1条。

9.2015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卫辉市普罗旺世小区,乘常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1500元及5盒玉溪牌香烟。

10.2015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卫辉市盛世蓝湾小区,乘李*乙、岳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李*乙家盗走现金2019.60元、黄金耳坠1对、金佛挂件1个、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黄金耳坠价值1080元、黄金挂件价值1080元、黄金戒指价值810元。在岳某某家把卧室南面床头的保险柜撬开,将保险柜内的1000元现金、3条钻石手链、1对金**、2枚金戒指、3条金手链、1枚金**戒指、1对金**耳环、3个金**、1个千足金玉髓吊坠、1条金项链、1个钻石吊坠、1个金**、1块天王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重5.47克)价值1630.06元、黄金手链(重16.15克)价值4812.70元、黄金手链(重21.1克)价值6287.80元、黄金**(重15.46克)价值4174.20元、千足金玉髓吊坠(重3.92克)价值1058.40元、金手链(重31.49克)价值8502.30元、金项链(重19克)价值5130元、金**(重3克)价值810元、金**(重26.74克)价值7968.52元、金戒指(重4.85克)价值1445.30元。

11.2015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卫辉市水晶城小区,乘杜某某家、苗某某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在杜某某家盗走现金600元。在苗某某家盗走现金15000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700元、黄金耳环价值1620元、黄金戒指价值864元。

12.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获嘉县名门世家小区,乘韩某某、王**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韩某某家盗走黄金项链1条、铂金项链1条、铂金耳环1对、铂金戒指1枚、黄金转运珠1个、黄金戒指1枚、玛瑙坠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4860元、黄金戒指价值810元、黄金转运珠价值270元。在王**家盗走冬虫夏草4盒、鹿鞭6盒、藏红花175克、青藏八宝2盒、老年手机1部、诺**枸杞2盒、泡酒材料3盒。

13.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获嘉县理想城小区,乘王*戊家、沈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王*戊家盗走硬中华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硬中华香烟价值1800元、软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在沈某某家盗走现金300余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转运珠1个、白金项链1条、白金耳坠1对、白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700元、黄金转运珠价值270元。

14.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获嘉县嘉和人家小区,乘王*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盗走现金1000余元、存折4本。

15.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获嘉县龙凤第一城小区,乘徐某某家、郭某某家、朱某某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在徐某某家盗走现金1200元、铁观音茶6盒、普尔茶2盒、南**挂件2个、玉手镯1个、纪念银币20枚左右。在郭某某家盗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400左右加纳币、100左右美元、100元左右港币、40000左右印尼币、绿松石3块、象牙手镯1对。在朱某某家盗走现金1000元左右、银戒指1枚。

16.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山水文苑小区,乘薛某某家、刘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薛某某家盗走现金100余元、黄金项链1条、白金戒指1枚、白金项链(带钻石吊坠)1条、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433.50元、白金戒指价值934.80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在刘某某家盗走现金2200余元、白金钻坠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白金项链(不含钻坠)价值1007元。

17.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华公馆小区,乘李*丙家、陈某某家、李*丁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陈某某家盗走钻戒1枚、钻坠项链1条、古*牌女式手表1块。经鉴定,被盗古*女士手表价值771元。在李*丁家盗走现金2100元、天梭牌男式手表1块、奥运纪念币8枚、银元、铜元1兜。经鉴定,被盗天梭派男表价值3285元。在李*丙家未盗走财物。案发后,被盗古*牌女式手表已发还陈某某。

18.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武陟县澳通苑小区,乘李*戊家、杜**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在李*戊家盗走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835元。在杜**家盗走现金700元、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343.20元。

19.2015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河南省项城市金色华府小区,乘李*某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将卧室的保险柜撬开后,将保险柜内的17万元现金、1个黄金项链胸饰品、1个黄金胸饰品、2根金条、1根银条、1对黄金耳钉、4条黄金项链、15个黄金手镯、1条黄金转运手链、3个黄金吊坠、2条黄金手链、1条翡翠手链、5个玉佩挂件、2个玉器、1条铂金项链、1条黄白金项链、1枚黄白金戒指、1枚红宝石戒指、1枚祖母绿戒指、1个羊脂玉金镶玉平安扣、1块黄金手表、1块梅花牌女士手表、1块卡**女士手表、1块百达翡丽女士手表、2块女士石英表、1块浪琴牌女士手表、1块西铁城男士手表、1块劳力士男士手表、1块万国牌男士手表盗走。经鉴定,黄金项链胸饰品1个(重100克)价值27000元、黄金胸饰品1个(重50克)价值13500元、金条2根(每根重50克)价值27000元、银条1根(重100克)价值315元、黄金耳钉1对(重3克)价值810元、黄金项链1条(重50.67克)价值13680.90元、黄金手镯1个(重25.86克)价值7240.80元、黄金手镯1个(重56.68克)价值15303.60元、黄金手镯1个(重27.05克)价值7303.50元、黄金手镯1个(重24.25克)价值6547.50元、黄金手镯1个(重23克)价值6640元、黄金手镯1个(重42克)价值11760元、黄金手镯1个(重32克)价值8960元、黄金手镯7个(每个重50克)价值94500元、黄金项链(重7.28克)价值1965.60元、黄金项链(重11.75克)价值3501.50元、黄金项链1条(重14.78克)价值4404.44元、黄金转运手链1条(重16克)价值4320元、黄金吊坠1个(重13.43克)价值3626.10元、黄金吊坠1个(重6.29克)价值1874.42元、黄金吊坠1个(重10克)价值2700元、黄金手链1条(重15.99克)价值4765.02元、黄金手链1条(重14.14克)价值4213.72元。

20.2015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窜至陕西省丹凤县广场南路恒福家苑小区,乘*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10000元、五粮液白酒4瓶(其中1瓶为酿神白酒)、黄金项链2条、黄金挂坠1个、黄金戒指2枚、金**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1条(18.37克)价值4959.90元、黄金项链1条(2.22克)价值599.40元、黄金戒指1枚(5.13克)价值1528.74克、黄金戒指1枚(4.93克)价值1331.10元、五粮液酿神白酒1瓶价值1380元、五粮液白酒3瓶价值2100元。2015年9月13日已发还五粮液白酒3瓶、酿神白酒1瓶、黄金项链1条(18.37克)、黄金项链(2.22克)、黄金戒指1枚(5.13克)、黄金戒指1枚(4.93克)、现金7000元、吊坠1个(中间是红色宝石)。

21.2015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陕西省丹凤县江岸龙居小区,乘王*己家、马某某家、宋某某无人之机,撬锁或技术开锁入室。在王*己家盗走现金29800元、女士黄金项链1条、金手镯1个、钻石戒指2枚。经鉴定,被盗女士黄金项链价值11456.10元、黄金手镯价值10319.40元。在马某某家盗走现金34300元,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华阳固台白酒2瓶、软中华香烟2盒、银戒指2枚、银耳环1对、银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889元、黄金戒指(3.6克)价值972元、黄金戒指(4.46克)价值1204.20元、华阳固台白酒280元、软中华香烟140元。在宋某某家盗走现金1800元。2015年8月27日已发还王*己黄金项链1条(42.43克)、黄金手镯1枚(38.22克)、现金20000元;发还马某某黄金项链1条(10.7克)、黄金戒指1枚(4.46克)、黄金戒指1枚(3.6克)、华阳固台酒2瓶、软中华香烟2盒、现金24000元。

22.2015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陕西省丹凤县惠安家园小区,乘杨某甲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3200元、猴王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0元。

23.201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陕西省华阴市盛世名门小区,乘张**在家熟睡之机,撬锁入室,将东北角卧室的一个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存放现金50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银手镯1对、黄金转运珠2个、好猫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048.54元、银手镯价值353.64元、黄金转运珠(1.68克)价值500.64元、黄金转运珠(1.2克)价值324元、好猫香烟价值300元。2015年9月7日已发还张**黄金耳环1对、好猫牌香烟1条、黄金项链1条、银手镯1对、黄金转运珠2个、现金3500元。

24.2015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陕西省靖边县北环路统万花园,乘苏*甲家、刘**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苏*甲家盗走黄金吊坠1个、黄金戒指1枚、佳能相机1部、银元27枚、玉石项链1条、三星9388手机1部、银奖牌1枚。经鉴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1134元、黄金戒指价值4908.60元、佳能相机价值8540元、银元27枚价值16200元。在刘**家盗走现金8600元。2015年7月14日已发还苏*甲黄金吊坠1个(4.2克)、黄金戒指1枚(18.18)克、佳能相机1部、银元27枚。

25.2015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陕西省靖边县紫薇花园小区,乘张**、张*丁家、杨*乙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张**盗走铂金戒指1枚、第四套人民币珍藏版1册。经鉴定,被盗白金戒指价值1165.50元、第四套人民币珍藏价值168.60元。在张*丁家盗走银项链1条,飞天茅台酒1瓶。在杨*乙家未盗走财物。2015年9月17日已发还张**戒指1枚、第四套人民币珍藏版1册。

26.2015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陕西省靖边县百富宁小区,乘陶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未盗走财物。

27.2015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陕西省榆*市高新区馨园小区,乘高*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将卧室的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存放现金人民币51240元、欧元7210元、香港回归纪念纸币120张(面值壹**的有10张,面值伍**的有110张)、北京奥运会纪念纸币1张(面值10元)、纪念金币1块、银币10块左右(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发行的)、银元107块、劳力士手表1块、玉手镯2个、龙头银手环1个、男式钻戒1枚、女式钻戒1枚、女式小钻戒1枚、黄金戒指2枚、白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2条、白金项链1条、玉坠2个、施华洛世奇牌菱形吊坠1个、白金项链1条、石榴木质项链1条、黄金项链(18k,带4个小钻的项链)1条、黄金金条5根、银锭2块、宝马牌钥匙1把、各类纪念币100枚左右、笔记本电脑1台、蚕丝被子1条。经鉴定,被盗纪念金牌价值3272.40元、纪念银牌价值98.21元、劳力士手表价值221600元、玉手镯1对价值12500元、女式钻戒(台湾)1枚价值30000元、女式钻戒(榆*)1枚价值4500元、女式黄金戒指(5.25克)价值1683.70元、男式黄金戒指(6.66克)价值1798.20元、白金戒指(5.20克)价值1924元、黄金项链(德国)价值6000元、黄金项链1条(6.45克)价值1741.50元、白金项链价值999元、菱形吊坠(德国)价值700元、黄金金条(200克)价值59600元、金条(100克)价值28000元、金条3根(每根20克)总价值16800.00元、黄金项链价值1506.60元、银锭(129.64克)价值409.66元、银锭(190.56克)价值602.17元、银手环价值379.20元、银元107块价值72260元。2015年9月9日已发还高*黄金项链1条(6.45克)、黄金戒指1枚(6.66克)。

28.2015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西省襄汾县丁陶尚都小区,乘关某某家、张*戊家、贾某某家、李*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关某某家盗走翡翠手镯1个,铁观音1盒,大红袍1盒,芙蓉王3条,冠琴手表1块,唢呐1个。经鉴定,被盗芙蓉王3条价值690元、铁观音价值100元、大红袍价值500元。在张*戊家盗走银项链1条、普洱茶250克、大红袍茶500克。经鉴定,被盗普洱茶75元、大红袍茶500元。在贾某某家、李*家未盗走财物。2015年9月17日已发还关某某芙蓉王**3条、铁观音茶500克、大红袍茶500克;发还张*戊普洱茶250克、大红袍茶500克。

29.2015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西省襄汾县烟草家属院小区,乘贾*甲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金项链1条,金观音2个,金手链1个,白金戒指1枚,金**1对、五粮液白酒3瓶、芙蓉王60条、软中华烟2条、硬中华烟2条、好猫烟2条、黄山烟1条、硬芙蓉王1条、黄金叶精品1条、红塔山特制2条。经鉴定,被盗芙蓉王60条价值13800元、软中华2条价值1400元、硬中华2条价值900元、好猫2条价值760元、黄山1条价值300元、硬芙蓉王1条价值320元、黄金叶1条价值300元、红塔山1条价值260元、金观音1个(6.26克)价值1690.20元、金手链价值2500.22元、金观音1个(3.93克)价值1061.10元。2015年9月10日已发还贾*甲老**黄金手链1条、黄金吊坠(6.26克)、黄金吊坠(3.93克)、芙蓉王牌香烟60条、好猫牌香烟2条、红塔山牌香烟1条、芙蓉王牌香烟4盒、中华牌香烟3条。

30.2015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西省襄汾县亚太小区,乘米某某家、刘*乙家、王**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米某某家盗走现金3000元。在刘*乙家盗走现金700元、依波路手表情侣手表1对、玉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2000元。在王**盗走现金2800元、银项链1条。

31.2015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袁**、邹*、冯**、周**将租来的黑色皇冠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驾车窜至山西省永济市城市经典二期小区,乘吕某某家、邵*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吕某某家盗走黄金吊坠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1101.6元。在邵*家盗走现金2000元,兰州牌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00元。2015年9月7日已发还吕某某黄金吊坠1个;发还邵*现金1000元、兰州香烟1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邹*、周**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张某某等57人陈述、证人余*、折某某、袁某某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辨认现场笔录与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袁**、邹*、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在项城市和榆林市的盗窃物品数额,有被告人袁**、邹*、周**的供述及被害人李某某、高*关于被盗物品的陈述互相印证,被告人冯**就此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袁**伙同其他人入户盗窃58起,价值405538.28元

1.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三人已判决)窜至湖南省**办事处云升山庄金园,乘丁某某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盗走现金1000余元。

2.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办事处财富大厦,乘黄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5300元、黄金手镯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6700元。

3.2013年8月11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鹤家园,乘*某某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盗走彩金项链1条、铂金钻戒1枚、黄金吊坠1个。

4.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桥头村,乘陈*甲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5000元、女士黄金项链2条、男式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重5克)价值1700元、黄金戒指(重6克)价值2040元、黄金项链(重7*)价值2380元。

5.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办事处宝家山路,乘刘某丙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80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女士铂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350元。

6.2013年9月5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代天骄小区,乘刘*丁家、甘某某家、陈*乙家、周*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刘*丁家盗走现金200元、鸿基笔记本电脑1台、铂金戒指1枚。在甘某某家未盗走财物。在陈*乙家盗走铂金钻戒1对、金锁1个、黄金手链1条、索尼数码相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纪念币2套。在周*家盗走现金6000元、钻戒1枚、黄金项链2条、铂金戒指2枚、铂金项链1条、铂金手链1条、银戒指1枚、芙蓉王**50余盒。

7.2013年9月5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房西郡小区,乘胡*家、李**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胡*家盗走现金12000余元、黄金戒指4枚、黄金项链2条、铂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在李**盗走现金6000元、铂金手镯1个、黄金手镯1对、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耳环1对、金条1根、黄金戒指1个、幸运转运珠6颗、酷派手机1部。

8.2013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天顶青山安置小区,乘孔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4000元、黄金项链1条。

9.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事处中心嘉园,乘罗*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10000余元、铂金耳环1对、铂金手镯1个、男式黄金戒指1枚、女式黄金戒指1枚、钻石吊坠1个。经鉴定,被盗铂金耳环1对价值1110元、铂金手镯1个价值4440元、男式黄金戒指1枚(15*)价值5025元、女式黄金戒指1枚(5*)价值1675元。

10.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办事处云升山庄满园,乘江*家、陈*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江*家盗走现金1200余元、黄金耳环1对、黄金坠子1个、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金**男式项链1条、手表1块、和天下香烟2条、黄鹤楼香烟2条、和气生财香烟4条。经鉴定,被盗黄金耳环1对价值1005元、黄金吊坠1个价值1005元、黄金项链1条价值10050元、黄金手链1条价值6030元、和天下香烟2条价值1900元、黄鹤楼香烟2条价值1960元。在陈*家盗走现金8000余元、铂金戒指1枚。经鉴定,铂金戒指价值1480元。

11.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攸县丽水山庄豪景阁,乘张*己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黄金金猪1个、第四套人民币收藏品1套。经鉴定,被盗黄金金猪价值1675元。

12.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武冈市龙湖世纪小区,乘李*己家、王**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李*己家未盗走财物。在王**家盗走现金400余元、香烟15盒。

13.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武冈市新建材市场,乘庾*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2600余元。

14.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烟草公司宿舍,乘*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6000元、保险柜1个、佳能相机1台、和田玉手镯3个、鄂尔多斯毛衣2件、泰山牌香烟2条、娇子牌香烟1条、毛**纪念金币2枚、黄金项链2条、钻戒3枚。

15.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吉首市半山公馆,乘吴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未盗走财物。

16.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吉首市和院小区,乘曹某某家、石某某家、杨**、向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石某某家盗走现金450元、黄金戒指1枚、白金耳环、项链、吊坠各1个。在向某某家盗走黄芙蓉王**6条、蓝芙蓉王**1条。在曹某某家、杨**未盗走财物。

17.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汉寿县天湖御景小区,乘张**、邓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张**盗走现金7000余元、黄金项链1条、第四套收藏版人民币1套、金圣香烟1条、硬猴王香烟2条、散装烟20多包、lv皮带1根、中正剑1把。在邓某某家未盗走财物。

18.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芙蓉世纪城小区,乘邹*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玉手镯1个、软芙蓉王香烟2条。

19.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电力新村,乘张**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盗走纪念币10套。

20.2013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莱茵城,乘郭*甲家、张*辛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郭*甲家盗走现金3000元、黄金项链1条、铂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2枚。在张*辛家盗走现金8000元、玉手镯2个、黄金项链3条、纪念币1套、“情侣结”1串。

21.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办事处汇金公馆,乘皮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放室,未盗走财物。

22.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办事处金色100小区,乘杨*丙家、余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杨*丙家盗走港币1200元、金项链1条、金手圈1个、金项链吊坠1个、金观音1个、和田玉1个。经鉴定,被盗金项链1条价值7370元、金手圈1个价值4020元、金项链吊坠1个价值1675元、金观音1个价值2680元、港币价值947元。在余某某家未盗走财物。

23.2013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事处中心嘉园,乘彭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4165元。

24.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湖南省**办事处财富大厦,乘邱某某家、邓*甲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邱某某家盗走现金1360元、男式钻戒1枚、黄金项链1条、白金耳钉1对、黄金耳钉1对、和气生财香烟17盒、黄芙蓉王**5盒、蓝芙蓉王**5盒、三星相机1部、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015元、白金耳钉1对价值925元、黄金耳钉1对价值1005元、和气生财香烟850元、硬蓝芙蓉王**5盒价值150元、黄芙蓉王**5盒价值115元。在邓*甲家盗走现金6000元、和气生财香烟1盒、芙蓉王**1盒。经鉴定,被盗和气生财香烟1盒价值50元、芙蓉王**1盒价值23元。

25.2013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安小区,乘高某某家、付*甲家、张*壬家、于某家、李*庚家、白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锁或技术开锁入室。在高某某家盗走现金1600元、佳能sd60相机1部、人民币纪念币3套、白金项链1条、和田玉挂件1个。经鉴定,被盗佳能sd60相机1部价值7410元、白金项链1条价值2520元、人民币纪念币2004年版1套价值4000元、人民币纪念币2005年版2套价值7000元。在付*甲家盗走现金19300余元、黄金手链1条、黄金吊坠1个、黄金项链2条、铂金项链2条、钻石吊坠1个、钻石戒指1枚、铂金戒指2枚、铂金钻石吊坠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1条价值2925.07元、黄金吊坠1个价值959.04元、黄金项链(重7*)1条价值1678.32元、黄金项链(重5*)1条价值1198.80元、铂金项链(重5*)1条价值1750元、铂金项链(重8*)1条价值2800元、钻石吊坠1个价值2610元、钻石戒指1枚价值4500元、铂金戒指(重4*)1枚价值1400元、铂金戒指(重5*)1枚价值1750元、铂金钻石吊坠1个价值1800元。在张*壬家盗走现金15000余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白金戒指1枚、白金耳环1对、黄金项链1条、钻石彩金吊坠1个、彩金项链1条。在于某家盗走现金200元、手表1块、手镯1对。在李*庚家盗走现金20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项链1条、铂金项链1条、钻戒1枚、黄金护身符1个、佳能相机1部、银元宝1个。经鉴定,被盗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3500元、黄金项链价值2178元、铂金项链价值3500元、钻戒价值2520元、黄金护身符价值719.28元、佳能相机价值7470元。在白某某家盗走现金30000元,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银手镯1对。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1198.80元、黄金耳环价值1678.32元。

26.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山东省无棣县中医院家属院,乘王某辛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500元、黄金金佛1个、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金佛价值959.04元、黄金戒指价值1198.80元。

27.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山东省无棣县锦绣城小区,乘刘*戊家、张**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在刘*戊家盗走铂金戒指1枚、铂金耳环1对、铂金耳钉1对、银项链1条。在张**家盗走现金200余元。

28.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山东省无棣县西华诺小区,乘李某辛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盗走西铁城女式手表1块、白金项链1条、白金耳钉1对。

29.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山东省无棣县盛世嘉园,乘于某甲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盗走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铂金耳钉1对。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438.56元。

30.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山东省无棣县泰和苑小区,乘陈*丙家、付*乙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陈*丙家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玉锁1个、苏烟5盒、软中华1盒、南京十二衩香烟2盒。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400元。在付*乙家未盗走财物。

31.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山东省无棣县瑞泰美景小区,乘李*壬家、卢某某家、朱*甲家、孙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或技术开锁入室。在李*壬家盗走现金3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转运珠手链1条、黄**佛1个、银元2块、银手镯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836.16元、黄**佛价值959.04元、黄金转运珠手链1条价值719.28元、袁大头银元1块价值700元、双盘龙银元1块价值1700元。在卢某某家盗走黄金葫芦1个、铂金项链1条、铂金耳钉1对、蓝宝石铂金戒指1枚、铂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黄金葫芦1个价值1919.81元、铂金项链1条1750元、铂金耳钉1对700元、蓝宝石铂金戒指1枚价值1620元、铂金戒指1枚价值700元。在朱*甲家盗走现金600元。在孙某某家盗走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吊坠1个、黄金指环1个、黄金戒指1个、铂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6073.92元、黄金手链价值4795.20元、黄金吊坠价值1678.32元、黄金指环价值959.04元、黄金戒指价值1798.20元。

32.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山东省庆云县宁馨苑小区,乘*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28000余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铂金钻石项坠1个、铂金耳坠1对、钻石坠1个、第五版的人民币纪念币1套。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带佛坠)价值5034.96元、黄金项链(金*坠)4479.55元、黄金戒指价值959.90元、黄金耳环1对价值1279.87元、铂金钻石项坠价值2088元、铂金耳坠1对价值720元、钻石坠1080元、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币1800元。

33.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伙同熊**、周**、黄某某窜至山东省庆云县玉水嘉园小区,乘李*癸家、赵**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李*癸家盗走1支笔牌香烟1条。在赵**家盗走现金7000余元。

34.2013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袁**伙同袁**(已判决)、“烧鸡”(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飞英苑小区,乘唐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保险柜1个,内存放现金300余元。经鉴定,被盗保险柜价值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丁某某等58人陈述、证人张**等人证言、同案犯黄某某、周**等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以及被告人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邹**同其他人入户盗窃15起,价值554489.25元

1.2012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邹**同邹*、黄**(二人均已判决)、周*、林**(二人均另案处理)窜至宜兴市张渚镇南和佳苑,乘刘*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铂金戒指1枚、白金项链1条、铂金女士钻戒1枚,白金钻石耳钉1对。经鉴定,铂金戒指价值2380元、白金项链价值1826.25元。

2.2012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邹**同邹*、黄**、周*、林起红窜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乐苑,乘施某某家无人和赵**在家熟睡之机,撬锁入室,未盗走财物。

3.2012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邹**同邹*、黄**、周*、林起红窜至江阴市新桥镇新桥花园,乘曹*甲家、周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曹*甲家盗走白金钻戒1枚、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彩金耳环1对。在周某某家盗走现金12000余元,硬中华香烟1条、整册第三、四版人民币、水浒传邮册1套、上**会海宝纪念银币1枚、保管箱1个(内有硬币158元、纸币518元、黄金手链1条)

4.2012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邹**同邹*、黄**、周*、林起红窜至张家港市杨舍镇百桥花园,乘韩某甲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盗走茅台酒8瓶、五粮液酒1瓶、软中华香烟5盒、硬中华香烟9盒。

5.2012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邹**同邹*、黄**、周*、林起红窜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河南村综合楼,乘徐*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盗走现金800元,卡西欧男式手表1块。

6.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邹**同周*、周**(二人已判决)、“七皮”(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河北省**华庭小区,乘王*丑家、李**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王*丑家盗走现金20万元、男款欧米茄手表2块、男款宝齐来手表1块、女款豪雅手表1块、50克金条1根、100克金条2根、20克金条2根、金元宝2个、纪念金牌4个、尼康相机1部、玉质吊坠3块、中南海蓝色风尚香烟6条、男士黄金项链1条、女式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镯1个、金章2个、一大一小钻戒2个、18k铂金项链(黑珍珠坠)1条、18k玫瑰金项链(红宝石坠)1条、翡翠戒指1枚、翡翠耳环2对、黑珍珠项耳环1个、钻石耳环1个。在李**家中盗走飞亚达手表1块、黄金项链1条。

7.2014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邹**同张**、曾*(二人均已判决)将租来的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后,驾车窜至山西省太谷县西环中路华星小区,乘焦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将书房内梳妆台内的1个白金钻戒、1条黄金手链、1条白金项链、1枚黄金戒指和主卧室内的一个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存放现金25万余元、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黄金**1个、黄金手链1条、黄金佛像吊坠1个、黄金观音吊坠1个。经鉴定,被盗金耳环1对(重2.67克)价值774元、金戒指(重5.45克)价值1580元、金戒指(重23.57克)价值6835元、金项链(重43.01克)价值12473元、金**(重16.25克)价值4712元、金手链(重27.14克)价值7870元、金手链(重25克)价值7250元、白金项链(重15克)价值7200元、金戒指(重5克)价值1450元、金佛像吊坠(重11克)价值3190元、金观音吊坠(重9*)价值2610元。2015年1月5日已发还焦某某人民币68000元。

8.2014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邹**同张**、曾*、周**(另案处理)将租来的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后,驾车窜至吕梁市莲花小区,乘张*丑家中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盗走现金13500元。

9.2014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邹**同张**、曾*、周**将租来的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后,驾车窜至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北路美域中央小区,乘张*寅家、王**无人之机,撬锁入室。在张*寅家盗走现金2700元。在王**盗走现金99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转运珠1个、银手镯1对、钻戒1枚、纯银水杯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4234元、黄金戒指价值1160元、银手镯价值1200元。

10.2014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邹**同张**、曾*、周**将租来的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后,驾车窜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翠竹小院小区,乘刘*在家熟睡之机,撬锁入室,正在实施盗窃时,因刘*被惊醒逃离现场。

11.2014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邹**同张**、曾*、周**将租来的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换上购买的虚假牌照后,驾车窜至平遥县秋雨小区,乘郝某某家无人之机,技术开锁入室,盗走男士金镏子1个、金戒指1枚(带蓝宝石)、金戒指1枚、银手镯1对、银手镯1个、玉手镯1个、小金马1个。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1枚(重20克)价值5800元、金戒指1枚(重5克)价值1450元、银手镯1对(重50克)价值600元、银手镯1个(重10克)价值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刘*等15人陈述、同案犯周*、周**等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袁**、邹*、冯**、周**结伙入户盗窃57起,总价值1306393.32元。被告人袁**另伙同其他人入户盗窃58起,价值405538.28元,共计盗窃115起,总价值1711931.60元。被告人邹*另伙同其他人入户盗窃15起,价值554489.25元,共计盗窃72起,总价值1860882.57元。

本案事实,另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四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修武县公安局证明,2015年3月19日凌晨,修武县公安局民警在郑州市经三路与东风路交叉口路北的威尼**浴中心内将被告人袁**、邹*、冯**、周**抓获。

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7)瑞刑初字第919号刑事判决书及瑞安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2007年8月13日被告人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6)瑞少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2012)铜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2006年12月21日被告人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

5.江西省洪都监狱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与江西**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3年1月10日因被告人冯**患有腰椎骨折并椎管狭窄,且监狱部门拒绝收监,江西**民法院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

6.修武**证中心修价鉴函字(2015)第11号、32号、36号、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部分被盗物品因无实物,委托方不能提供规格、型号、品质、重量、品牌等要素或者不能提供质量(真伪)鉴定报告、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无法衡量价格,不予受理。

7.修武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局办理冯**等四人盗窃案过程中部分被盗物品未经物价部门委托作价,特作出情况说明:岳某某家被盗一对金耳环,因未提供金耳环具体克数且无实物,故未向物价部门提出价格鉴定委托;贾*甲家被盗三瓶五粮液白酒、张*丙家被盗一对金耳环、张*丁家被盗一瓶茅台酒、关某某家被盗手表、喇叭等物品,因没有实物,无法辨明真伪,故未向物价部门提出价格鉴定委托。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邹*、冯**、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对四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但数额不当。本案依法应对四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盗窃或者伙同他人盗窃犯罪过程中互相分工,密切配合,且均积极参与实施了盗窃犯罪,故被告人袁**、邹*的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赃物已追退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与前罪余刑一年二个月零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零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袁**、邹*、冯**、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退赔张某某等3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5563.14元(详见附表1)。

被告人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丁某某等4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5538.28元(详见附表2)。

被告人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刘*等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6489.25元(详见附表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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