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周口市**限公司、焦**、信达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240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P6665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因被告焦一宸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P6665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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