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240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P6665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因被告焦一宸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P6665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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