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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胡**、原审第三人章*、刘**、扶元卫、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第三人章*、刘**、扶元卫、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兴国,被上诉人胡**,原审第三人章*、刘**、扶元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原审第三人曾*委托代理人李永恒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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