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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明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004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明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常明安不服,以判决认定事实及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004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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