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原告余*红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XX与被告王XX、张XX、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邢*诉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宋*、关**、关*更与被告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毛**与常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家和与被上诉人刘**、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小会因与新世纪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