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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