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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红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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