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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XX与被告王XX、张XX、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对原告程XX与被告王XX、张XX、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6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的(2016)豫1726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九行“被告程XX”更正为“被告王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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