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对原告程XX与被告王XX、张XX、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6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的(2016)豫1726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九行“被告程XX”更正为“被告王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被告人李*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何*、秦*、李*诉被告梁*、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李*、李*诉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河南省**老林村委、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诉被告周*、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毛*诉被告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常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红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邢*诉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宋*、关**、关*更与被告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